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4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停止侵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国土所相关责任人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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