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发布时间:2018-04-30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疏散行政强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1.催告阶段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国土所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决定阶段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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